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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09-27 分类:楼市快讯 编辑:admin 阅读(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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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兴化市人民政府

连发两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兴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兴征补安置[2024]28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兴拟征告(2024)2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临城街道兴南社区开放十二组、开源一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图片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兴化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兴政发〔2024〕1号)的规定执行: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亩,建设用地4.7万元/ 亩,未利用地3.29万元/亩。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3〕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泰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泰政规(2022)3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市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兴化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inghua.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8月17日至 2024年9月1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9月1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分局(联系人:於先生;电话:80261339;邮编:225775)。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兴化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8月17日至2024年9月1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分局(联系人:於先生;电话:80261339)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图片



兴化市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兴征补安置[2024]29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兴拟征告(2024)2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临城街道民富村集体、民富五组、民富六组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图片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兴化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兴政发〔2024〕1号)的规定执行: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亩,建设用地4.7万元/ 亩,未利用地3.29万元/亩。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3〕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泰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泰政规(2022)3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市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兴化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inghua.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8月17日至 2024年9月1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9月1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分局(联系人:於先生;电话:80261339;邮编:225775)。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兴化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8月17日至2024年9月1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分局(联系人:於先生;电话:80261339)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图片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开发企业公布为准。本稿件为太灵通独家原创稿件,版权所有,引用或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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